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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6 来源:常见问题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规范交通工程计价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3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规范造价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预备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工程建设价格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等;依照国家规定负责工程建设价格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第四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和交通养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确定工程所需费用,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建设价格变化因素,对工程建设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和同级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造价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应拥有非常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八条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的职责
负责国家、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厅批准投资概算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市(州)造价站、水运定额站的造价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制定本省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交通建设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补充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运输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交通基本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五)监督检查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合理的重大造价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厅报告。
(六)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为厅审批提供依据。
(七)负责审查工程完工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参加本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参与组织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建立全省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网络系统,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调价指数等价格信息;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提供信息;实施全省交通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
(十一)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工程建设价格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造价仲裁提供鉴证。
第九条省水运工程定额站的职责可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报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造价管理工作经费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造价站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经核定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厅造价站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授权,对基本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变化更新情况及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报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工程投资估算是控制概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并严控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如总概算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及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可以突破。确须调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做调整,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及清单预算、调整概算、工程决算,均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暂列金额,按初步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以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的,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5%以内;记日工的暂定金额应控制在清单合计金额(不含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以内。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含电子文件)送厅造价站备案。
第十九条凡参加我省交通建设的各施工公司应积极向造价站提供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按省厅发布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的建安费与中标合同价之间的差额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合同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业主可以拒绝支付;实施工程单位对业主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能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支付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应依照国家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调价办法、调价指数和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依据竣工图纸,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报送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联的资料、资产移交。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完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委托备选库的组建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组织实施。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备选单位名录,但法律和法规规定须公开对外招标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交通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单位的确定由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采取抽签、排队等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取,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机构,应依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造价从业资质证书。
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甲乙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应依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办造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名(签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禁止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制造价文件。
第二十九条有执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格)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2009年4月15日印发的《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09〕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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