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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3 来源:常见问题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有关问题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出示担保。最高法还就有关适用程序及复议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做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要不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详细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为加大力度治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半就可定罪,同类情形从重处罚,体现了打击此类犯罪源头,深查“内鬼”的决心。
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完善了相关规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
一款新药的研发临床试验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新药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不仅会直接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会危害公众的生命安全。但是近年来医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行为却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