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anbo104.com-安全体验馆生产厂家,设计策划施工方案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2002年揭阳市预防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7 来源:常见问题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2002年揭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2002年广东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政府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整治公路行车秩序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加强车辆安全检验和司机考试,严格纠正路面重点违章,增强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各项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民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

  通过努力,使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有明显好转,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全市2001年排查出来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基本得到治理,事故多发点(段)比2001年减少60%以上;源头管理得到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所增强;市、县初步建立起预防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综合工作机制。

  1.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建立揭阳市防范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由蔡锦仕副市长任召集人,卢奇发(市政府)、彭世国(市公安局)任副召集人,许海泉(市交通局)、蔡锦辉、陈河钿(市交警支队)、吴晓昊(市安监局)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蔡锦辉兼任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通报防范道路交通形势,研究和部署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制定交通安全政策、方案并组织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涉及的部门、行业,按照职责分解管理责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起“有隐患及时有效地发现,有部门具体负责,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的交通事故防治体系,扩大全社会群众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监督面。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要充分的发挥指导、协调、综合管理监督的作用,积极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车辆、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客运、旅游、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加大特大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督促相关的单位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起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共同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情况,对当地政府关于排查和治理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多发点(段)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3.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要及时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和问题,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要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真总结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交通安全整治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并及时推广,全方面促进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深入开展。

  4.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治理力度。

  公安机关要结合2002年机动车年检工作,对在用机动车,特别是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025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公安部全国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实施方案》(公交管〔2001〕68号)的规定和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

  1.对大、中型(座位、卧铺)客车要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设施是否齐全,有无擅自增加座、卧铺位和其他非法改装;凡发现擅自改装或未按国家标准改装、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以及卧铺客车未按规定改装或未按规定重新核定,擅自改装阻碍安全门通道的,一律不予审验,滞留机动车行驶证,责成车辆所有人立即修复,符合标准要求后再予检验。

  2.对重、中型货车要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性能、外廓尺寸、实际核载和易改装部位。凡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责成车辆所有人修复后予以检验;对“大吨小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重新核定后再予检验。

  3.对农用运输车要重点检验安全技术状况,发现灯光、制动、转向等部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限期修复后再予检验,对擅自安装座位的农用运输车,拆除后再予检验。

  4.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要及时通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检验,或到期报废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车辆牌号和车辆所有人等情况,通知交警大队、中队加强路检路查,也可以在电视、报纸公布,督促其参加检验,对报废汽车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办理。

  5.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见证不见车”。通过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严格检查,消除车辆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非法改装等违章行为;恢复车辆的实际核载,教育和督促有车单位、车辆所有人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至今年底,大、中型客车和重、中型货车年检率要达到100%,其他机动车达到80%以上。

  6.抓好车辆定期安全检验工作的源头管理。一是加强对考验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凡2000年后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培训考验员及2000年以前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培训合格后,长期未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考验员,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应搭配经验比较丰富的民警协同处理有关问题,加强对这部分考验员的培训后再教育工作,使他们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业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二是对本辖区公安机关监管的检测站(线)的设备做自检自查,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标准维护好设备。对不符合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设备要作好淘汰更新的计划。三是组织专门警力对本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线)进行明察暗访,坚决制止“不上线检测”、“见证不见车”的行为。对查实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暂停其委托检验资格并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0天。对整改后再次发生此类情况的,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后坚决取消其委托检验资格。

  1.积极配合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针对司机驾驶不同车型车辆的风险程度,就科学设置初学和增驾驾驶员的考试内容、逐步实行“升级制”考试、不同车型实行不同难度的考试方法等改革意见进行积极探索,强化对驾驶员的考试和管理工作。

  2.结合驾驶员2002年度定期审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和事故记录的审查。驾驶员违章或事故记分达到12分的,一律进行交通法规知识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增加场地驾驶考试。

  3.严格初学或增驾驾驶员的考试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区道路特点,对经培训合格的初学或增驾汽车类驾驶员,要加强道路驾驶考试工作。

  通过严格初学和增驾汽车类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和司机年审工作,审查驾驶员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提高初学、增驾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增强驾驶员的综合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交通事故和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的真实的情况,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路面秩序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的重点:国道、省道以及城市道路,集中整治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超载、违章超车、不按车道行驶、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停车等9项违章;高速公路还要加强不系安全带违章的治理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通行管制;县、乡道路集中查处和纠正短途客车超载,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驾驶无牌无证、套牌和报废车辆,摩托车违章载人等5项违章。

  整治行动中,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一是要认真分析辖区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本地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安排巡逻执勤,认真落实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防止县、乡道路失控;二是要建立健全勤务监督制度,落实执勤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督查民警保证上路的执勤时间,提高管事率。三是加强执勤民警岗位培训,提高识别发现违章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继续执行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重点违章行为,一律依法严格处罚。四是充分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强化违章信息网络传递工作,慢慢地提高利用网络异地查询违章和事故信息的能力。有条件的大队,要逐步在干线公路设置监控系统,在高速、国道和重要省道设置测速监控点,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路面实行有效控制。交警大队每辆巡逻车应装备酒精检测仪、测速仪各1部;交警中队至少各装备1部。五是发挥现有检查站(点)的检查作用,对严重超载的车辆,特别是危险化学物品的超载车辆实行依法重罚,各县(市、区)做到本辖区的超载车辆不流放出去。

  通过集中整治严重违章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严管态势,促使公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到今年底,上述严重违章行为在已建成“平安大道”的国道324线线%,因上述严重违章造成的重特大事故下降20%以上,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在其他省道公路,上述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因上述严重违章造成的事故下降10%以上;本省内违章信息转递率要达到100%;跨省违章信息转递达到80%。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城建部门要各司其职,将2001年排查的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工作经核定后抓紧抓好,对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点(段),公安、交通、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力争在今年底完成2001年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治工作。对未及时整治继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交通及公路部门要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整治危桥和承受力不足桥梁的工作要求,力争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3.继续做好2002年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风险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2002年的排查标准为:

  ——市级排查重点事故多发点(段)是:2001年以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普通公路的点(段)和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死亡事故的点(段);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或虽设置隔离设施,但开口过多或影响视线次以上带有规律性伤亡事故的点(段);高速公路一次5车以上相接事故的路段。

  ——县级排查重点事故多发点(段)是:2001年以来,2次以上带有规律性伤、亡事故的县、乡公路点(段)。

  ——公路安全风险隐患点(段)的排查重点是:二级以上新(改)建公路缺乏交通标志、标线,未划设中心隔离线或未设置物理隔离设施的路段;隔离设施开口过多且不合理,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极度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三级以下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规定标准,严重缺乏交通标志,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路段;公路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引起路面损毁、坍塌、滑坡、落石、泥石流等情况的路段;改、扩建公路不设置标志或标志不明确,以及公路养护、维修不及时,堆物、挖掘形成隐患的路段。

  对2002年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风险隐患点(段),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公布,力争在今年底完成70%以上的治理工作。对2001年尚未整治的事故多发路段,应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治理工作。要通过对公路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工作,使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设计、施工、使用的过程中遗留的安全风险隐患逐步消除,同一事故形态的规律性死亡事故明显减少。

  1.在全市农村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城市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

  2.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突出交通安全宣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配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3.针对目前新建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较多的情况,要在公路开工的同时,深入新(改)建公路沿线的乡镇、农村,广泛宣传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特性、通行安全和自我保护知识,在道路开通前使广大农民群众家喻户晓。

  4.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企业(单位)、交通安全社区”的创建活动,加强对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定《公民行车、走路文明安全公约》和《驾驶员文明行车守则》等群众自律规范,使全体交通参与者现代交通知识、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显著提升;懂得行车、乘车、走路的基础要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面对当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严峻形势,各级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交通部门务必清醒地认识肩负的责任,格外的重视预防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工作,下大力气研究和解决道路交通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引导广大交通民警、安全监管、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全力以赴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去,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努力扭转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强化内部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的发挥源头管理的基础作用和路面执法的管控作用,各项业务工作都要以预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提升整体管理效能。公安部门要与交通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运输企业的重大交通事故通报给交通部门,以便交通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邻县(市、区)的公安机关在集中整治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逐步形成联勤制度,科学、高效地使用现有警力。

  (三)认真部署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交警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工作方案中各项任务分解到位,制定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保证今年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见成效。各级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要协调好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努力配合和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严格执法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执勤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落实罚缴分离的管理措施,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五)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交通肇事者、企业和有关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

  (六)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省有关部门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不断总结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经验、做法。我市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由市公安局按要求上报。